攀枝花钢城集团坤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攀枝花宝达钛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执保266号
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木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马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攀枝花宝达钛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金江镇富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杜超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攀枝花宝达钛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攀枝花宝达钛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炳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