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11民初2816号
四川瑞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58号泰隆大厦西楼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仇振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霞,四川徐绍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木棉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马旭,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瑞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诉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瑞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瑞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炳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