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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西昌融盛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2750号
原告:***,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洪,系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杲,系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西昌融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5607473563)。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东路(市农业局内)。
法定代表人:郝万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东明,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系西昌融盛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2380919L)。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新宏路9号2栋。
法定代表人:马旭,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年兵,男,199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系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会理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韵,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系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村民,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68098Y)。住所地:四川省泸县毗卢镇。
法定代表人:胡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玲,系重庆罗瑞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西昌融盛实业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泸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5.00元,减半收取计25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