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384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日照浩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锦彤服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日照浩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锦彤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146340.81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日照锦彤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建筑物因房地不一体,需待相关部门完善相应房产手续,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2执38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法乐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