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民初3466号之一
原告:淄博鼎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兴化路30号。
被告:山东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淄博鼎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淄博鼎力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鼎力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鼎力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8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两项合计11385.00元,由淄博鼎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