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鼎力运输有限公司、山东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民初3466号之一 原告:淄博鼎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兴化路30号。 被告:山东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淄博鼎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淄博鼎力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鼎力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鼎力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8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两项合计11385.00元,由淄博鼎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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