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1453号
申请人:*****建筑施工队,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管庄村菜市场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6MA3T4URG5G。
经营者:***,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水牛埠佛光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MA3PFXMQX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联强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镇兴华路64号创业中心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953FUD23。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正阳路29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68945916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建筑施工队与被申请人山东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联强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淄博**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2023)鲁0306民初40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联强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淄博**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8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联强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淄博**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8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