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91民初2725号之一
原告:徐州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瑞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以南、和平路以东盛和步行街4号楼A06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瑞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徐州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5元,减半收取2923元,财产保全费2035元,共计4958元,由原告徐州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段玉娟
人民陪审员姜虹
人民陪审员牟乃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