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瑞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天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潍坊金诺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瑞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天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潍坊金诺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4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潍商初字第148号
原告:山东瑞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罗东,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们,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潍坊金诺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振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潍坊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瑞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潍坊金诺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振翔集团有限公司、潍坊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瑞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瑞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瑞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800元减半收取88400元,由原告山东瑞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