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奎开商初字第1061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负责人:***行长。
被告:山东瑞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经理。
被告:山东潍坊金诺贸易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经理。
被告:**。
被告:**。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山东瑞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潍坊金诺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2043835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438352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窦中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南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