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财保204号
申请人:山东天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芦庄社区东城国际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辉,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中山路好旺角B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永伦,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广福街。
法定代表人:潘红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天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4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天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5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47元,由申请人山东天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侯明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牛艺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