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天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泰东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723财保345号
申请人:山东天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济南路**新世纪科技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9965420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鲁泰东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武县汉泉路南段西侧用代码:9137172374568778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天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菏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鲁泰东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9170********)、中国工商银行菏泽曹县支行营业室(账号:1609********)银行存款共计1340888.61元申请保全,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135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12月23日,菏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东鲁泰东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9170********)、中国工商银行菏泽曹县支行营业室(账号:1609********)银行存款共计1340888.61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祝悬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