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7执87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济南路666号新世纪科技城内17-西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9965420X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菏泽亿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西城办事处华西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310327930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山东天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菏泽亿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天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深圳融信保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仲裁委员会(2020)菏仲裁字第111号裁决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