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民终18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郓城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五道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存立,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副经理,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郓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天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济南路666号新世纪科技城内17-西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郓城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天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5民初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郓城万泰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郓城万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4元由上诉人郓城万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迅
审判员尚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董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