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21民初1233号之二
原告:山东天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济南路**新世纪科技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9965420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现代达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住所地成武县苟村镇信用代码9137172375826952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现代达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9)鲁1721民初12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现代达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80991.8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依据该裁定,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现代达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同等价值的财产。根据申请人山东天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同年3月8日解除了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查封。2019年4月19日原告山东天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东现代达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现代达驰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山东开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山东现代达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0991.84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6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064元,由原告山东开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