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豪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与山东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滕世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民初4642号
原告:***,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与济南路交汇处国际金融中心02号楼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743065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
被告:***,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修诉被告山东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滕世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