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豪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02民初3393号 原告:山东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国际金融中心2号楼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743065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山东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万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差额10471.5元;3.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8415元。审理过程中,万豪公司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其建造师证一直注册在其他公司并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保,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第十一至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被告应与其建造师证注册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并且根据第二十六的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被告不再具有与原告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能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一方面将自己的资格证注册在其他公司赚取好处,一方面又向我公司追讨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行为,违背职业道德与行业管理规定,不应得到支持。请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应给被告补偿工资差额39030元,油补、餐补9250元,双倍工资差额132000元,经济补偿金12000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万豪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送达回证和仲裁裁决书一份,证明本案已经过劳动仲裁; 证据二、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与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截图一份,证据被告在原告处提供劳务期间,二级建造师证曾注册在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单位同样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应与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未与被告成立劳动关系; 证据三、被告向财务报销造假材料一宗,证明被告在原告处提供劳务期间,曾用造假材料向公司财务报销被驳回,公司知晓后,被告主动提出中止劳务关系,希望公司对此事保密; 证据四、***打卡记录一份,证明***自2021年9月10日事情之后,已经不来公司上班,双方劳务关系应在九月十号中止。 ***经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对证据二、证据三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证明的内容有异议,双方并非存在劳务关系,而是劳动关系。 ***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提交证据一,被告在原告单位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实际考勤记录一份,证实被告在原告单位从事工作,并接受原告单位的行政管理; 证据二,原告单位向被告承诺月基本工资12000元,提供原告单位出具的载有被告姓名的工资单三份,证实原告向被告履行了发放工资的承诺; 证据三,提供被告为原告从事岚山信号站项目所垫付的人工费2800元,钉钉打印件一份,证实被告参与了原告的工程管理施工,而且被告垫付的2800元人工费,原告并未支付给被告; 证据四,钉钉打印件两份,是原告财务经理**,发布给被告的油补餐补计算标准,证实被告作为原告项目经理,用该享受的福利待遇; 证据五,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证实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只是代为缴纳保险,并没有额外报酬; 证据六,**出具的证人证言一份,证实原告所述,被告为**虚报考勤,与事实不符,原因如下:**在原告施工现场,因为未走人工通道,无法完成考勤记录,被告为了工程进度,而将**的考勤记录予以完善,并未出现虚报造假的事实; 证据七、***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9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与***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存在实际劳动关系。 万豪公司经质证认为,对被告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这只能证明原告对被告的工作有一定的指示和要求,并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对被告存在基于劳动关系的管理;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原被告之间的工资差异问题在仲裁中已经处理了,我们已经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五,通过原告申请法院调查的被告缴纳社保的情况来看,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前后通过三个公司缴纳社保,分别为山东华贸建设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还有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全国建筑市场监督公共服务平台上查到的,被告在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建造师证来看,被告在这些公司挂靠资格证书,缴纳社保应与这些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我单位不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仅仅成立劳务关系;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有异议,证人证言应通过当庭质证的形式进行。另外此证人**与被告提供造假材料,存在利益关联关系,因此不认可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对证据七的质证意见同证据五,补充:被告一直强调与其所缴纳单位未存在时实际劳动关系,但是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被告在其公司挂靠资质证书,并缴纳社保的前提是与对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基于此未与被告成立劳动关系。 本院依万豪公司申请到人社局调取***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的社保缴纳情况。经质证,万豪公司无异议;***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只能证实被告在上述单位缴纳保险的情况,并不能证实被告与上述单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而且被告在原告单位就职时从多次要求,原告将自己的社保办理到原告单位名下,并交纳五险一金,但原告迟迟未予办理,由此来否定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告不予认可,再者被告挂靠资质一事,并非导致原被告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否定理由。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20年11月23日入职万豪公司,从事项目经理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至2021年9月10日,后离开万豪公司。万豪公司未给***缴纳社会保险,***在万豪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由其他公司代为缴纳。***系建筑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注册证书所在单位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后***以万豪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日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1、确认2021年11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的工资39030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油补餐补11750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12000元;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2000元。日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日劳人仲案字[2021]第9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万豪公司支付***2021年3月至5月工资差额2295元,2021年7月至8月的工资差额4271元,2021年9月工资3959.5元;2、万豪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8415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万豪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万豪公司向***发放工资情况:2020年11月实发1920元,2020年12月实发8855.6元,2021年1月实发15769.04元,2021年2月实发12234.05元,2021年6月发放10474.27元,2021年7-8月发放17259元。万豪公司主张,***在2021年7月向公司借款3万元,2021年3、4、5月的工资跟7月的借款相抵扣,没有工资表。 ***认为万豪公司陈述的已发放工资数额对,但是少发了,工资单上基本工资是12000元,从2020年11月23日至2021年2月份正常发放,11月份的工资欠850元,6月份的工资是2021年9月20日发放的,7-8月工资是2021年11月9日发放的,但是***已经离职了。***主张,万豪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39030元,油补餐补9250元;双倍工资差额12000元*11=132000元;经济补偿金12000元。 审理过程中,万豪公司表示庭后核实***工资单,但未向本院提交。***在审理过程中提交的2021年1-3月份的工资单显示,***基本工资为每月12000元。 万豪公司主张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一直在其他单位注册资质证书并缴纳社保,已经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成立了劳动关系,又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6条第一款第六项注册的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未与***签订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于2020年11月23日入职万豪公司从事项目经理工作,为万豪公司提供劳动,接受万豪公司的管理,万豪公司向***发放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在万豪公司工作,其建造师证注册登记在其他公司不影响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万豪公司关于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的主张不成立,不予采纳。万豪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未经仲裁裁决,对万豪公司要求确认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案不予处理。万豪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万豪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成立,不予采纳,故万豪公司要求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万豪公司应自2020年12月23日起向***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支付时间应支付至***离开万豪公司的时间即2021年9月10日,故万豪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时间为8个月零19天。关于***的月工资数额,万豪公司向***发放的工资数额不固定,其主张2021年3、4、5月的工资与借款抵顶,已发放的6、7、8月的工资数额低于1、2月的工资。***对3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数额有异议,万豪公司未提交工资单等资料证明其确定工资数额的依据,***主张以工资单载明的月基本工资12000元计算二倍工资的要求合理。万豪公司应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3600元(12000元/月*8个月零19天)。关于仲裁裁决确认的2021年3月至5月工资差额2295元,2021年7月至8月的工资差额4271元,2021年9月工资3959.5元,万豪公司及***均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本案不予重新审查认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山东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二、山东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03600元; 三、山东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2021年3月至5月的工资差额2295元、2021年7月至8月的工资差额4271元、2021年9月工资395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山东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