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豪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民终2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国际金融中心2号楼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743065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2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改判万豪公司支付***少算的工资差额、油补餐补、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差额共计88680元;万豪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1年11月22日已经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该主张已经劳动仲裁和一审诉讼,此事实一审法院应当予以认定并支持上诉人主张经济补偿的请求。2.上诉人提交的油补餐补证据,均是被上诉人单位财务人员发送给上诉人的,是被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应当支持。3.对于工资差额的计算,应当严格按照工资标准及节假日加班标准计算,应当支持上诉人的主张。4.上诉人于2021年11月22日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也认定为11个月。 万豪公司未答辩。 万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万豪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万豪公司不支付***工资差额10471.5元;3.判决万豪公司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8415元。审理过程中,万豪公司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20年11月23日入职万豪公司,从事项目经理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至2021年9月10日,后离开万豪公司。万豪公司未给***缴纳社会保险,***在万豪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由其他公司代为缴纳。***系建筑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注册证书所在单位为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后***以万豪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日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依法裁决:1.确认2021年11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的工资39030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油补餐补11750元;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12000元;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2000元。该委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日劳人仲案字[2021]第9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万豪公司支付***2021年3月至5月工资差额2295元,2021年7月至8月的工资差额4271元,2021年9月工资3959.5元;2.万豪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8415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万豪公司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万豪公司向***发放工资情况:2020年11月实发1920元,2020年12月实发8855.6元,2021年1月实发15769.04元,2021年2月实发12234.05元,2021年6月发放10474.27元,2021年7-8月发放17259元。万豪公司主张,***在2021年7月向公司借款3万元,2021年3、4、5月的工资跟7月的借款相抵扣,没有工资表。 ***认为万豪公司陈述的已发放工资数额对,但是少发了,工资单上基本工资是12000元,从2020年11月23日至2021年2月份正常发放,11月份的工资欠850元,6月份的工资是2021年9月20日发放的,7-8月工资是2021年11月9日发放的,但是***已经离职了。***主张,万豪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39030元,油补餐补9250元;双倍工资差额12000元×11=132000元;经济补偿金12000元。 审理过程中,万豪公司表示庭后核实***工资单,但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在审理过程中提交的2021年1-3月份的工资单显示,***基本工资为每月12000元。 万豪公司主张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一直在其他单位注册资质证书并缴纳社保,已经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成立了劳动关系,又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6条第一款第六项注册的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未与***签订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于2020年11月23日入职万豪公司从事项目经理工作,为万豪公司提供劳动,接受万豪公司的管理,万豪公司向***发放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在万豪公司工作,其建造师证注册登记在其他公司不影响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万豪公司关于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的主张不成立,不予采纳。万豪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未经仲裁裁决,对万豪公司要求确认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案不予处理。万豪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万豪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成立,不予采纳,故万豪公司要求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万豪公司应自2020年12月23日起向***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支付时间应支付至***离开万豪公司的时间即2021年9月10日,故万豪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时间为8个月零19天。关于***的月工资数额,万豪公司向***发放的工资数额不固定,其主张2021年3、4、5月的工资与借款抵顶,已发放的6、7、8月的工资数额低于1、2月的工资。***对3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数额有异议,万豪公司未提交工资单等资料证明其确定工资数额的依据,***主张以工资单载明的月基本工资12000元计算二倍工资的要求合理。万豪公司应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3600元(12000元/月×8个月零19天)。关于仲裁裁决确认的2021年3月至5月工资差额2295元,2021年7月至8月的工资差额4271元,2021年9月工资3959.5元,万豪公司及***均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本案不予重新审查认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驳回万豪公司要求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二、万豪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03600元;三、万豪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2021年3月至5月的工资差额2295元、2021年7月至8月的工资差额4271元、2021年9月工资3959.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万豪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一审判决后,万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万豪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对其上诉本院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向日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其仲裁请求包括要求万豪公司支付2021年3月至2021年9月的工资39030元、油补餐补11750元、经济补偿12000元等,该委经过审理裁决万豪公司支付***2021年3月至5月工资差额2295元、2021年7月至8月的工资差额4271元、2021年9月工资3959.5元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8415元,对***的其他仲裁请求予以驳回。***认可该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驳回其关于油补餐补及经济补偿的请求没有异议,一审未予涉及并无不当;***主张的工资差额,***对该部分仲裁裁决亦没有异议,一审予以确认亦无不当。***在对仲裁裁决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上诉要求支持其经济补偿、油补餐补的仲裁请求以及工资差额按照工资标准及节假日加班标准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2020年11月23日入职在万豪公司工作至2021年9月10日,***实际在万豪公司工作8个月零19天,一审法院按照8个月零19天计算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正确,***要求按照11个月计算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辛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