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4财保790号
申请人:潍坊**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上虞河村1幢2层。
法定代表人:黄雷振。
被申请人:潍坊蓝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以南新南苑商城2号综合楼310室(北海路与长宁街路口西6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苏云。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潍坊**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5237.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772元,由潍坊**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闽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汤婷婷
书 记 员 王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