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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巨晟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潍坊蓝顿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4民初2012号

原告:潍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上虞河村。

法定代表人:黄雷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旭,山东北辰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蓝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以南新南苑商城2号楼综合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苏云。

原告潍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蓝顿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潍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潍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春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敏

书 记 员 侯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