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民初1820号
原告:万居(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6号1-40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蓝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以南新南苑商城2号综合楼310室(北海路与长宁街路口西6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潍坊蓝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南侧新华书店以西新南苑商城1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万居(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蓝顿建设有限公司、潍坊蓝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万居(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万居(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燕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孔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