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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居(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潍坊蓝顿建设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民初1820号
原告:万居(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七里河6号1-40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蓝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以南新南苑商城2号综合楼310室(北海路与长宁街路口西6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潍坊蓝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长宁街南侧新华书店以西新南苑商城1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万居(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蓝顿建设有限公司、潍坊蓝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万居(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万居(山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燕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孔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