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04民初256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盈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潍坊蓝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双羊街1633号智能装备产业孵化中心9号楼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潍坊蓝顿建设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盈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潍坊蓝顿建设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个人信息,消除给原告***造成的影响;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实施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各项(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经济损失一万元;3.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自2016年9月至2020年7月在山东华宇工学院就读,在此期间,潍坊蓝顿建设有限公司违法获取***个人信息,伪造劳动法合同,为***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8月,潍坊蓝顿建设有限公司伪造劳动合同,为***缴纳社保一个月。潍坊蓝顿建设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为***设立社保账户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的学习和生活以及以后的就业,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潍坊蓝顿建设有限公司辩称,没有违法获取原告的个人信息,原告所诉的情况因时间久远、人员离职等原因,被告尚不清楚,正在核实之中。从诉状来看,被告已经停止侵权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日至2020年6月26日期间,原告就读于山东华宇工学院全日制本科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2020年9月5日至今,原告就读于青岛科技大学全日制硕士控制科学与工程专业,现在是青岛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
但根据潍坊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被告在原告在校读书期间,在与原告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且未经过原告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个人信息,为原告缴纳2018年8月份社会保险。被告在原告读书期间,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处理原告个人身份信息,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影响了原告的学习和生活。庭审中,原告放弃了第二项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潍坊蓝顿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更名为山东盈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自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等。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个人信息,虚构劳动关系,为其缴纳劳动保险,构成侵权,被告应当停止侵犯原告的个人信息,并消除给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关于经济损失赔偿请求,原告当庭放弃该请求,系对诉权的合理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十一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盈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的个人信息并消除影响。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山东盈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