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9093号
原告:杭州豫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16号3幢5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7XYFF8R。
法定代表人:秦志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光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新阳街兴建巷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772954365F。
法定代表人:涂艾因。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豫商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光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交费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和免交,且明确表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