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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中化恒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5150号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深沟村(无线电元件九厂)[2-1]28号楼三层A3-305室。
法定代表人:徐双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中化恒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第四期9栋601、6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曾凡成。
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化恒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立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郭兴娟
代理书记员  谢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