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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南中化恒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7288号
申请人:***,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满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霞,湖南本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中化恒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第四期9栋601、602号房。
法定代表人:宋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中化恒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化恒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8097.7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化恒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8097.7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周 佩
书 记 员  许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