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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湖南中化恒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728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满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霞,湖南本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中化恒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第四期9栋601、602号房。
法定代表人:宋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志,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中化恒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2021)湘0111民初1728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化恒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8097.7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实际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化恒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站支行的银行存款40444.16元(账号:1807××××1540)。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中化恒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南站支行1807××××1540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李 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佩
书 记 员  许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