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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714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佑,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申请人:何光华,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申请人:湖南中化恒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何光华、湖南中化恒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何光华、湖南中化恒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 涵
人民陪审员 周 群
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