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民初7042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至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湖南中化恒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第四期9栋601、6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化恒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