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23民初1415号
原告:盈江县永发建筑器材租赁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23MA6KXWDR7G,住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
经营者:黎建强,男,汉族,1963年8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周明,云南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编,云南坤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09563856N,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东盟森林C03幢1601室。
法定代表人:欧啟芬。
本院在审理原告盈江县永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云南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盈江县永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8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盈江县永发建筑器材租赁部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盈江县永发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对被告云南正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盈江县永发建筑器材租赁部自愿负担(已付),退还原告盈江县永发建筑器材租赁部84元。
审判员 张国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嘉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