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洋远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洋远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洋远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书内容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531执242号
申请人***,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
被执行人河北洋远投资有限公司,织机构代码:55449717-8地址:平乡县节固乡小葛村。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北洋远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处河北洋远投资有限公司给付***17309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刑事庭移交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两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调查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地址或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提出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庆先
审判员  李风林
审判员  马伟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红涛

主管院长意见:

执行局长意见:

核稿人:

校对人:

主办人: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531执242号
申请人***,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广宗镇苏家吾村,身份证号:132233197509233212。
被执行人河北洋远投资有限公司,织机构代码:55449717-8地址:平乡县节固乡小葛村。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北洋远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处河北洋远投资有限公司给付***17309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刑事庭移交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两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调查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地址或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提出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庆先
审判员李风林
审判员马伟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夏红涛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合议笔录
时间:2016年11月29日
地点:广宗县人民法院
执行员:李庆先、李风林、马伟杰
书记员:夏红涛主办人:李庆先
讨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北洋远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处河北洋远投资有限公司给付***17309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刑事庭移交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两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调查情况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广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地址或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提出恢复申请执行。
合议庭人员李风林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人员马伟杰意见:被执行人无财产,同意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