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鑫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绿地地产集团泰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91执912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泰东北路161号121室
法定代表人:茆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世帅,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成立,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泰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永兴路97-50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杰,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长军,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绿地地产集团泰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的(2018)苏1291民初15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泰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泰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2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剑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莫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