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10211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畅移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思成路15号宏太***三号楼2楼自编2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D66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该司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图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61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1号楼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38220502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系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畅移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移公司)诉被告广东图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图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诉和反诉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畅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图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畅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合同余款129837.27元;2.计付从起诉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合同款利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1月20日)6337.44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畅移公司与图为公司于2018年2月25日签订了《图为NB-IoT路灯系统研发合同》。原告已按照合同条款,于2018年8月20日交付一台能实现合同要求中所有功能的NB-IoT物流网路灯整流电源样品给被告。2019年4月原告已经全部完成合同所约定的服务内容,被告在支付合同预付款后,在原告的多次催告下仍拒不支付合同余款129837.27元。
被告图为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图为NB-IOT路灯系统研发合同》是一份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不是买卖合同,该合同的重点是“图为NB-IoT路灯系统”即物流网路灯控制器系统这项无形资产的技术研发,包括了硬件、云服务管理平台和运维管理平台三项,合同标的物是由物联网系统+路灯控制器共同构成的软硬件综合体。合同签订后,畅移公司在2018年9月26日提供了路灯控制器样机,但是一直没有提供物联网系统。直至合同有效期届满,除了路灯控制器样品外,畅移公司一直没有提供物理网系统或者其他应交标的,双方也一直没有签订验收报告。畅移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技术开发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依然没有完成技术开发任务,导致合同订立的目的不能实现。
被告图为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反诉原告被告于2018年2月25日签订的《图为NB-IoT路灯系统研发合同》;2.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已支付的合同款55644.55元;3.反诉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合同款55644.55元为基数,按LPR利率标准,从2021年2月26日起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4.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25日,畅移公司与图为公司签订了《图为NB-IoT路灯系统研发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了图为公司出资,畅移公司研发“图为NB-IoT路灯系统”即物联网路灯系统并将研发成果交付图为公司使用,该合同明确约定了“图为NB-IoT路灯系统”即物联网路灯系统包括了硬件、云服务管理平台和运维管理平台三项,即合同标的物是由物联网系统+路灯控制器共同构成的软硬件综合体。合同第五条第二项明确约定了验收条款等。合同签订后,畅移公司在2018年9月26日提供了路灯控制器样机,但是一直没有提供物联网系统。图为公司多次与畅移公司交涉,要求其不仅要提供路灯控制器样品,还需要提供物联网系统,只有两者结合才能测试“图为NB-IoT路灯系统”即物联网路灯系统的功能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符合开发目的。测试完毕后,由双方签署验收报告,之后图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但是,畅移公司一直要求先对路灯控制器样品进行测试之后,才能继续研发物联网系统。故在图为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之前,畅移公司拒绝提供物联网系统。直至合同有效期届满,除了路灯控制器样品外,畅移公司一直没有提供物理网系统或者其他应交标的,双方也一直没有签订验收报告。畅移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技术开发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依然没有完成技术开发任务,导致合同订立的目的不能实现。
原告畅移公司反诉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畅移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完全交付了产品。另外:正常的研发合同不会有订单的生产。在2018年8月21日我们将样机送至图为公司处,也将我们的软件给其客户使用了很久。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25日,图为公司(甲方)与畅移公司(乙方)签订《图为NB-IoT路灯系统研发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185481.82元,费用明细见附件1(研发产品费用结算)。双方采取由甲方向乙方出资,乙方进行产品研发并交付甲方使用的合作方式。本项目包括以下内容:(1)硬件:NB-IoT物联网路灯整流电源由整流电源部分和物联网控制部分组成,主要功能包括:环境(天气)明亮度监测、照明明亮度监测、路灯故障监测(LED灯故障、供电电源故障、供电电路故障)、远程开灯、远程关灯、自动开关灯、节能控制、用电量采集、故障上报和自恢复保护。(2)云服务管理平台:NB-IoT物联网路灯云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在云端,实现与物联网路灯进行互联互通,主要功能包括:可视化路灯管理、场景控制管理、远程控制管理、节能管理、设备管理、报警管理、统计分析和系统配置管理。(3)运维管理平台:NB-IoT物联网路运维管理平台依托云服务管理平台,实现物联网路灯的智能化管理,路灯故障主动监测、系统联动、维修跟踪。主要功能包括:可视化运维管理、路灯故障管理、任务派发、维修状况管理、统计分析和系统管理。详细内容见附件2(NB-IoT物联网路灯系统功能)。合同期限为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研发周期详见附件3(阶段明细)。在乙方按合同要求研发成功后,甲乙双方应共同书面签署验收报告,作为合同验收和付款依据。在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55644.55元;乙方交付物联网路灯控制器样机给甲方后5个工作日内,若样机能实现合同要求中所有的功能,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签署初验报告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92740.91元;乙方完成所有研发,并将最终成果交付甲方后3个工作日内,若最终成果能实现合同要求中所有的功能,且通过甲方验收,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签署终验报告的,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37096.36元。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应制定《产品研发计划》,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同时乙方应按照计划表的约定及时的完成产品的研发。乙方应当提供专人与甲方联络并及时向甲方说明开发进度及情况等。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向乙方支付产品研发费用,保证产品合作研发费用及时到位。甲方应当依合同约定,及时检验、测试所研发的产品等。乙方向甲方无偿提供合作产品的标准SDK开发包或甲方在乙方提供的软件标准基础上进行辅助性开发。根据项目的不同,乙方有偿为甲方做定制化的服务,来满足项目的需求。本合同签订的产品知识产权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由于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或严重违反合同造成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了有权向违约***索赔外,并有权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合同。由于一方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够完全履行的,则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如属于双方的故意或过失,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等。
合同附件1《研发产品费用结算》列明系统分析费用为12954.55元,硬件研发部分(路灯恒流稳压电源模块研发、路灯恒流稳压电源模块研发嵌入式程序研发、NB-IoT物联网模块研发、NB-IoT物联网模块研发嵌入式程序研发)84545.45元,软件研发部分(物联网路灯云服务管理平台、物联网路灯运维管理平台)78000元,测试分析6181.82元,物联网路灯控制器3800元。附件2《NB-IoT物联网路灯系统功能》载明,NB-IoT物联网路灯由路灯整流电流、云服务管理平台和运维管理平台组成;关于硬件功能,NB-IoT物联网路灯整流电源由整流电源部分和物流网控制部分组成,并对电压输入输出、自恢复保护、统计监测、传感装置等功能做了描述;关于云服务管理平台功能对可视化路灯管理、场景控制管理、远程控制管理等功能做了描述。关于运维管理平台功能对可视化运维管理、路灯故障管理、任务派发等功能做了描述。附件3《阶段明细》载明了4个阶段的阶段工作内容,第一阶段主要任务为完成主物料的选型、硬件电路研发、硬件功能研发工作,第二阶段主要任务为完成给嵌入式程序的研发工作、验证硬件功能及对问题部分进行整改,第三阶段主要任务为确定硬件的最终功能、产品外观尺寸、产品合作价格,第四阶段主要任务为生产原型产品、最终可靠性测试及交付原型产品。
畅移公司和图为公司确认图为公司已支付案涉合同下的第一笔款项55644.55元。
畅移公司提交的送货单显示,客户为图为公司,送货时间为2018年8月20日,产品为NB—智能电源1台(型号为NB-FWS-A1801)。
畅移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8月28日、2018年9月5日、2018年9月10日、2018年9月12日、2018年9月17日、2018年9月25日,畅移公司员工均询问物联网路灯系统及模块测试进度及是否有结果,图为公司员工均未答复。2018年10月19日,图为公司员工称“我今天下午通电差不多1小时,平台上显示依旧是离线”,畅移公司答复称“因为下午系统在迁移云端服务器,所以会出现设备不在线情况”。2018年11月16日,畅移公司员工发送文件“图为NB智能路灯电源阶段性研发汇总报告.pdf”,并称“电源模块与管理系统全部都封样了,最近测试系统及样品情况如何?”“上面是阶段汇总报告,我也经过长期测试验证,都没有问题了”“下周什么时候可以进行面谈,进行下一个阶段项目进程的推进呢?”。2019年2月13日,畅移公司员工发送文件“物联网路灯系统使用说明文档V1.0.pdf”“路灯APP使用文档.pdf”,并称“这个是系统及手机端操作说明”“你先按照上面描述进行功能验收”。2019年3月29日,畅移公司员工称“测试如何,我们什么时候可以进行签功能清单”。2019年4月9日,图为公司员工称“今天下午去现场测试过了,信号不错”,畅移公司员工称“几时可以签署验收报告呢”,图为公司员工称“我这两天写个测试报告”,畅移公司员工称“还有什么时候可以下单采购”,图为公司员工称“等马总杨总确认后就可以了”。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中的文件“图为NB智能路灯电源阶段性研发汇总报告.pdf”包含有产品设计构思、产品硬件设计及技术参数、智能路灯管理系统架构及功能说明、产品原型测试报告、项目阶段性纪事及小结等,并载明“通过对产品原型设计进行技术参数测试验证,全部满足畅移物联与图为信息研发合同协议之要求,符合双方产品利益需求。智能路灯管理系统功能模块工作正常,功能插件控制正常。现封样NB-PWS-A1801一套,对智能路灯管理系统V0.9源代码封版本……按照研发合同协议,硬件产品及软件管理系统均已研发完成,现需要等待图为信息确认,并提出采购产品采购订单进行小批量生产”。文件“物联网路灯系统使用说明文档V1.0.pdf”包含有地图控制、路灯安装、路段管理、灯杆管理、规则管理、灯杆规格管理、灯规格管理、电源管理、用户管理、部门管理、运维管理、运营管理等。“路灯APP使用文档.pdf”显示各种查看记录及操作界面使用指引。
图为公司提交的微信群“图为**路灯项目群”的微信记录显示,2019年4月15日,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称“NB模组经现场测试,基本可行。现在需要抓紧推进下一步工作。我想了解一下:你们谁是这个项目责任人?谁是公司分管的(技术)负责人?”“我们建议由双方负责人先梳理一下,下一步的研发工作内容、研发时间安排、预算情况、费用支付等各事项,列好后,再召开一次由双方项目负责人、分管领导参与的项目研讨会,决策好这件项目,并尽快重启”等。2019年4月28日,图为公司员工发送会议通知,会议时间为4月30日,议程为“对**路灯产品功能确认(包括硬件功能、软件功能)、对后期合作细则的沟通明确后期合作方式”。2019年5月5日,畅移公司员工发送文件“图为NB-IOT路灯系统确认文件.rar”,并称“根据30号开会之后,我整理好的确认材料及产品报价单”“如无问题请在确认函上签字**”“这个版本就做第一个基础版本”。2019年5月7日,图为公司发送文件“关于对《NB-IoT路灯系统研发确认书_2018050…”并称“这个是我们这边提出的建议”。该文件内容包括“一、关于报价单:1.控制器价格应与市场价**……2.依据合同规定,云平台及软件是产权共享,不应另行收费。二、关于规格确认书:根据上次会议沟通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我们规格确认的方式是软件及硬件共同移交,经实地验证测试后,我方才给予需求确认,现在我方尚未收到软件平台和部署说明,故无法给予需求确认。三、路灯App功能:路灯APP遗漏安装注册功能,需要改进。四、路灯系统:路灯系统内缺少接口及二次开发相关的介绍”。2019年5月8日,畅移公司员工发送文件“关于对《NB-IoT路灯系统研发确认书_2018050…”,并称“这是对昨天相关问题的回复”。该文件内容包括“一、关于报价单:1.现有产品报价是依照贵司提出的450PCS采购量进行核算……2.云平台是依据《图为NB-IoT路灯系统研发合同》附件2要求设计研发的,非对贵司的销售报价。二、关于规格确认书:1.我司于2018年8月21日、2018年9月26日、2019年3月1日三次提交NB-IoT物联网路灯整流电源样品给贵司,根据合同《图为NB-IoT路灯系统研发合同》,贵司需要收到样品后,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当样机符合功能时,双方签署初验报告。但贵司在收到样品后并未对样机进行确认,此次会议(2019年4月30日召开的会议)贵司要以完整性功能测试来作为初验标准,与合同附件3不相符,建议按照合同约定,先对样机进行确认。2、关于软件移交问题,也是要根据合同附件3阶段明细进行确认,我司已提供物联网路灯云服务管理平台和路灯APP(合同外内容)对NB-IoT物联网路灯整流电源样品进行验证,当贵司确认目前阶段的工作成果,并给以回复后,我司将立刻开展后续的工作,并提供软件平台及部署说明。三、路灯APP功能:路灯APP并不在本次合同范围内,提供路灯APP是方便贵司对样品进行验证。四、路灯系统:关于软件二次开发接口问题,根据《图为NB-IoT路灯系统研发合同》附件3阶段明细进行阶段确认后,我司将提供相关技术文档及说明指导”。2019年5月13日,图为公司员工称“我们的会议沟通办法是,硬件参数确认采用对标产品分析,软件及设备确认采用全真现场部署、安装的确认。这个回复似乎不是会议讨论内容”,畅移公司员工称“公司希望现按照研发合同进行确认,后续才按照我们4月30日会议协商好的内容进行推进”,图为公司员工称“是否把目前工作作为一个原型,确认需求?只需要看报告做确认,不需要验证”,畅移公司员工称“我们这边的查看会议纪要是按照贵司给的电源样品参数设计的,系统我们已经提供了系统账号”“部署方案我们稍后提供”“还有就是会议上是先确定这个硬件是否可行,再按照你们提出的对标问题,系统我们提供部署”“但是这个硬件是否可行都不确认,我们无法确认系统是否满足”,图为公司员工称“我们先达成一个共识,我们描述产品是什么”“我们理解产品是:一体化单灯控制、后端软件、手持APP”“这个是否一致”“突然看到一个软件报价?”,畅移公司员工称“研发合同没有App,那个手机端是我们开发给你们测试用的”“软件报价是给你们的指导报价”“当然,手机端我们的系统做了自适应处理,已经可以在手机使用的”,图为公司员工称“硬件参数、成本估算、软件功能确认,APP单列出需求做变更或二期”,畅移公司员工称“这样和原合同不符,我们要签署补充协议”。2019年5月16日,畅移公司员工称“贵司对上次提出的问题能否确定?”,图为公司员工称“目前需要确认硬件参数,软件功能?这两个部分在合同里面已分别有描述,是需要拿出来,再次确认一次是吧”“把合同两个章节拿出来,对照下实际的平台和产品,做确认”;畅移公司员工称“可以!按照研发合同,先对硬件功能进行验证,无问题后进行匹配系统验证。研发合同是这样进行阶段性验证要求的”,图为公司员工称“没有问题,其实我们上次会议沟通主要是上线的确认,你们聚焦在需求确认。先确认需求吧。”畅移公司员工称“依据上次开会双方达成的共识是:1、首先确认现有电源模块硬件部分技术参数(按照研发合同要求);2、确认软件平台系统功能模块(按照研发合同要求);3、进行对标产品进行成本和技术参数核算(由图为提供对标产品,暂未提供);4、本地部署系统平台技术参数要求提供;5、二开发接口需求说明文档(超出研发合同范围,需要补充签署研发协议);6、硬件销售成本报价(按照现有硬件模块成本核算)”“我们是否应该基于一步一步的走”。图为公司员工称:“我跟**商量第一部分确认。”2019年5月17日,图为公司员工称“麻烦再发下软件测试地址和密码”,畅移公司员工发送了网址。2019年5月27日,畅移公司员工称“测试如何?硬件部分什么时候可以确认,时间已经过去十天了”。2019年6月19日,畅移公司员工称“就场次沟通已经快一个月了,后续该如何进行开展工作?”2019年8月6日,畅移公司员工称“项目该如何推进啊?上次沟通到现在已经两个月了”。2020年11月11日,畅移公司员工称“项目沟通已经延后一个半月了,后续该如何推进,或者针对成品怎么验收,这边请确定沟通时间表”“因为项目持有有两年了,是不是该进行一些相关后续工作安排或者磋商”,图为公司员工称“安排一个时间,我们一起协商一下下一步怎么办”等。
畅移公司称其于2020年9月22日向图为公司催款,提交了《催告函》《催款函》及妥投证明,显示于2020年9月24日妥投。
本院认为:畅移公司与图为公司签订的《图为NB-IoT路灯系统研发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案涉合同约定有效期为三年,现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双方亦未达成协议延展合同期限,故本院对于图为公司要求解除案涉合同的诉请不再予以调处。
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2018年8月20日,畅移公司向图为公司交付了样机NB—智能电源1台,2019年2月13日,畅移公司员工向图为公司发送了物联网路灯系统使用说明文档和路灯APP文档,2019年4月9日,图为公司称现场测试信号不错,2019年4月15日图为公司亦表示NB模组经现场测试基本可行,2019年4月30日双方就产品硬件、软件功能确认召开会议,2019年5月17日畅移公司再次向图为公司发送了软件测试的地址和密码。故综合来看,畅移公司员工已经向图为公司交付了样机并提供了软件,且图为公司现场测试后并未对涉案合同约定项下的硬件及软件功能提出异议。图为公司主张畅移公司未交付物联网系统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案涉合同及附件内容,双方应对样机及软件功能进行初验,验证功能后再进入确定最终功能等第三阶段及第四阶段任务,但现有证据显示经畅移公司多次催促,图为公司在未提出明确修改意见的情况下始终未签署初验报告,图为公司未及时检验产品行为构成违约。故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中的合同总金额50%的支付条件已成就,图为公司应向畅移公司员工支付92740.91元。鉴于双方并未完成初验,后续的功能确认均未完成,最终成果交付及验收均未实现,故畅移公司要求图为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畅移公司主张的利息,考虑到研发及验证周期长的特点,且综合双方的沟通过程,本院调整为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图为公司要求畅移公司退款并支付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图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畅移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92740.91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图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畅移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92740.91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畅移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图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302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州畅移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4元,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图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120元;反诉受理费119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图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