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鉴江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高州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台山市云月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781民初4702号
原告:高州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高州市。
法定代表人:揭培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倩,系广州金鹏(茂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武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台山市云月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台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月娟。
第三人:湖南晨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万亚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高州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台山市云月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晨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变更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州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倩、曹武敏以及湖南晨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到庭参加诉讼。台山市云月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州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给原告;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碎石及砂,货款共计735920元。被告按时交货,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分两笔向被告支付完毕货款735920元。2020年11月8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第三人在湖南省行政区域使用原告相关资质开展工程项目投标和施工,合作期限为4年。2021年1月20日,第三人经原告同意并在原告配合下使用原告的名称及相关资质报名参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西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三标段(许家洞段河道)的建安工程项目的投标。2021年2月6日,因投标上述工程需要支付投标保证金10万元,故要求第三人先向原告支付保证金10万。由于原告的失误,误将被告的开户许可证发给第三人,并指令第三人将保证金转入上述开户许可证中的账号。第三人按照原告指令通过户名为何斌、开户行为郴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的账户向被告账号为××的建设银行账户转入10万元。原告发现错误后,即刻与被告沟通,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台山市云月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湖南晨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告主张,涉案款项由被告直接返还给原告。
高州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购销合同》《中国建设银行付款人回单》《合作经营协议》《株洲市苏仙区西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三标段(许家洞段河道)招标公告》《株洲市苏仙区西河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三标段(许家洞段河道)中标候选人公示》《微信聊天记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台山市云月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待证事实有关,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高州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原告主张因其失误,错误让第三人向被告建设银行账户转入10万元,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第三人亦同意由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涉案款项。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反驳原告主张的事实,故被告取得上述款项没有法律根据,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上述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台山市云月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台山市云月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州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返还10万元。
如果被告台山市云月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台山市云月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州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原告高州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台山市云月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仲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古发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