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0)粤0983执保278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高州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983民初63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定,本院已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解除对高州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位于东门路61号的不动产[产权证号:0846640]的查封。
2.解除对高州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高州市支行xxxxxxxxx账户的冻结措施。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申请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本案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时,应当提交本件。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