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 结 果 通 知 书
(2020)粤0983执保184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楷、高州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983民初6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查封高州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位于东门路XX号的不动产[产权证号:XXXXXX],查封期限为2020年9月4日至2023年9月3日。
2.冻结高州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20344098100×××56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人民币884.65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08月18日至2021年08月18日。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申请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本案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时,应当提交本件。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