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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4民初3098号 原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5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14MB2D07013M。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东升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140075148215。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州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潘州东路二区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195133291U。 法定代表人:揭培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以下简称花都区规自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狮岭镇政府)与被告高州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高州水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花都区规自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狮岭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高州水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2022年12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花都区规自局、狮岭镇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州水利公司继续履行与花都区规自局、狮岭镇政府签订的《广州市农用土地开发整理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开发整理合同》;2.判令高州水利公司继续履行与狮岭镇政府签订的《合同协议书》;3.判令本案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为准);4.诉讼费用由高州水利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花都区规自局、狮岭镇政府与高州水利公司签订《土地开发整理合同》,约定:高州水利公司负责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中心村农用土地整理项目,项目建设面积36.58公顷,合同价1297180.23元。花都区规自局、狮岭镇政府按照约定,通过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分两次向高州水利公司支付工程款1025000元。在项目工程开发过程中,高州水利公司不配合办理工程验收和结算,造成项目无法结案。另外,花都区规自局就项目施工工程,与高州水利公司同时签订《合同协议书》,即同一项目工程施工签订上述两份合同。花都区规自局诉请继续履行《合同协议书》。 原告花都区规自局、狮岭镇政府为证明主张,提供证据:《农用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农用土地整理项目工程设计图册》《农用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图册》《广州市花都区2007农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预算-狮岭镇中心村预算评审书》《施工合同文件》(含《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土地开发整理合同》,支付凭证,发票,《关于加快推进狮岭镇中心村土地整理项目工作的函》,通知(花办发〔2019〕45号、花府办〔2015〕33号)。 被告高州水利公司辩称:1.其对花都区规自局、狮岭镇政府的第1、2项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同意继续履行。项目已经完工,因花都区规自局、狮岭镇政府的原因,至今没有办理工程验收及结算。2.高州水利公司在项目完成后,已向花都区规自局、狮岭镇政府提交工程完工及结算相关资料,现在财政评审中心,但财政评审中心尚未审核确认结算资料,主要原因是花都区规自局、狮岭镇政府的人员变动导致工程竣工结算不能很好连接。3.对于花都区规自局、狮岭镇政府的第3项诉讼请求,其同意以第三方评估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以解决纠纷。 被告高州水利公司为证明主张,提供证据: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经审理查明:根据案外人广州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中心的委托,案外人湖南省第一测绘院于2007年11月18日编制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中心村《农用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农用土地整理项目工程设计图册》(含现状图、规划图、横断面设计图及设计图等),另编制《农用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施工图册》。案外人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2008年5月5日编制《广州市花都区2007农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预算-狮岭镇中心村预算评审书》,审定造价1492685.41元。高州水利公司于2009年9月3日中标广州市2008年农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花都区狮岭镇中心村、义山村),承包内容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发包内容,中标价2130137.58元。 狮岭镇政府(发包人,甲方)与高州水利公司(承包人,乙方)于2009年9月签订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中心村农用土地整理项目《施工合同文件》,其中,《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中心村农用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地点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中心村,工程内容详见施工图纸,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按施工图纸总价包干。合同价格1297180.23元。 狮岭镇政府(甲方)、高州水利公司(乙方)、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区分局(现名称花都区规自局,丙方)签订《土地开发整理合同》。第一条约定:项目名称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中心村农用土地整理项目。第二条约定:项目地点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中心村流溪河南。第三条约定:项目建设面积36.58公顷。第四条约定:本项目开发工作必须于2010年5月31日前动工,2010年12月31日前完工。第五条约定:中标工程费1297180.23元。第六条关于权利与义务,约定:㈠甲方。1.协调丙方落实由花都区财政局向乙方无偿投放该项目开发资金。2.根据《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农[2008]190号)《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74号)及《广州市农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穗国房字[2008]633号)等规定,对土地开发项目的规划、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等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验收。3.监督乙方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进行土地开发、整理。4.监督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项目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落实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施工单位。5.监督乙方按照《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的原则,将市级投放的资金设独立帐户管理,严禁截流、挤占和挪作他用。6.监督乙方建立和落实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护方案,具体组织项目内农业基础设施的养护与管理。㈡乙方。1.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土地开发、整理。2.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项目区工程设计技术要求,落实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施工单位。3.严格按照项目工程实施方案和规划图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如需更改,必须向甲方及丙方申报并经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同意后方可修改;建立质量检验体系,对项目工程建设与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4.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严格按照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立工程进度台帐及施工日志,核对工程施工进度,按时向甲方及丙方报告施工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及存在问题。5.负责向甲方和丙方提供项目的开垦进度、资金使用和经营管理等情况。6.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负责将市级投放的资金设独立帐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流、挤占和挪作它用,并接受甲方及丙方的检查监督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的审计。7.项目承办单位在申请最后一期开发资金时,需同时提供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报告。8.负责建立和落实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护方案,具体组织项目内农业基础设施的养护与管理,配合对项目进行测量等工作。㈢丙方。1.配合甲方落实由广州市财政局向乙方无偿投放该项目的开发资金。2.根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对土地开发项目的规划、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等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验收。3.负责对乙方的资金审计和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第七条关于资金的投放及项目检查验收,约定:1.按照开发进度和项目工程完成情况分期拨付,第一期按工程费的50%拨付,第二期按工程费的30%拨付,第三期按工程费的20%拨付。2.每期资金投放由甲方填报《基建支出用款申请书》,报乙方和丙方,向花都区财政局申请办理将开发资金拨至本合同确认的乙方银行帐户。3.乙方申报检查、验收必须填报《农用土地开发项目检查(验收)报告书》,经项目所在区(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甲方和丙方;甲方和丙方自收到检查(验收)报告书之日起2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到本项目所在地实地检查(验收)。4.第一期资金投放时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天内。5.第二期资金投放时间:当乙方完成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等开发工作,经甲方组织检查合格后。6.第三期资金投放时间:当乙方完成项目的全部开发工作,项目现场土地已种植农作物(或放养鱼苗),其他耕作配套设施已能投入使用,有固定的管理人员和完善的种植(或养殖)管理措施,并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7.如实际开发面积未达到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开发面积的,甲方可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标准核减开发资金。第八条关于违约责任,约定: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发出解除开发项目合同通知书,同时知会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停止投放开发资金,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对开发项目进行审计,责成乙方退还已投放的资金,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⑴乙方不按合同规定进行项目开发的;⑵在2010年5月31日前尚未动工实施项目开发工程的。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必须向甲方申报不能按期完工原因的报告,经项目所在区(县级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经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查后出具处理意见。⑴在2010年5月31日前已动工实施项目开发工程,但尚未申报甲方检查或验收。⑵经甲方检查或验收不合格且责成乙方进行返工,乙方未能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3.乙方弄虚作假骗取开发资金,由甲方责成乙方在规定限期返还已投资金,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4.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由甲方会同有关部门核定乙方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点的资金投放进度,停止尚未拨付资金的拨款,并进行已拨付资金的审计手续。 高州水利公司于2010年6月9日及8月2日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付款***镇政府,价税合计分别为645000元、380000元。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于2010年6月25日及9月28日分别向高州水利公司转账645000元、380000元,合计1025000元。 花都区规自局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关于加快推进狮岭镇中心村土地整理项目工作的函》(穗规划资源花函〔2020〕634号),函告高州水利公司:“截止2020年3月,各项目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推进情况十分不理想。项目于2008年立项的广州市级财政投资农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历时长,情况复杂,请你司务必高度重视,加大力度,切实做好相关工作:……项目已完工,但至今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我局已聘请测绘单位进场开展竣工测量,5月15日前出具竣工测量成果,请你司配合业主单位联同项目所在村社、监理单位做好对测量成果及工程量进行核对确认工作,并于5月20日前完成核对确认;请你司5月底前组织资料入件区财政评审中心办理工程结算。” 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以(2021)粤0114民诉前调16047号,立案受理花都区规自局与狮岭镇政府提起的本案诉讼,后转为本案受理。在2022年4月19日法庭调查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确认:高州水利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中心村的农用土地整理项目工程,按施工图总价包干,中标价及合同总价款为1297180.23元,按实际施工量结算。花都区规自局与狮岭镇政府主张:高州水利公司已基本完成项目施工,但未按要求提交施工图、竣工验收报告,未进行验收及结算。其第1、2项诉讼请求,具体指高州水利公司提交竣工验收及结算相关资料以及配合第三方机构现场测量实际施工工程量。其第3项诉讼请求,包括高州水利公司收取款项1025000元多于实际完成工程量及造价的,应予返还。其申请测量及鉴定。高州水利公司主张:其于2010年按约定完成项目施工,后已向狮岭镇政府提供竣工结算资料,并由狮岭镇政府转交广州市花都区财政评审中心,但财政评审中心未确认审核资料,导致工程竣工结算拖延至今。双方交接时没有书面签收,其没有证据证明已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也没有备份及保存其他竣工结算资料。项目因没有办理竣工结算,成为上级部门对花都区土地整理项目重新审计的内容。其愿意配合第三方机构测量工程量及鉴定造价并作为结算依据。其认可收取款项1025000元多于实际完成工程量及造价的,应予返还。其不申请测量及鉴定。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已共同协商选定具有测量及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案外人广东城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华咨询公司,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2月7日颁发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资质等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丙级,有效期至2024年12月7日;2019年7月17日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7月17日)进行测量及鉴定。第三方机构现场测量高州水利公司在施工图范围内已施工的工程量并根据合同及其附属文件约定的工程单价鉴定工程总造价,替代高州水利公司应按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及结算资料。如测量工程量超出施工图纸全部工程量,按合同中标价结算。如测量工程量未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量,根据合同及其附属文件约定的工程单价结算工程造价。 花都区规自局、狮岭镇政府于2022年4月19日提交书面申请,申请鉴定高州水利公司施工的花都区狮岭镇中心村农用土地整理项目是否符合约定项目工程设计图册的要求及符合项目工程设计图册要求的已完成工程的造价。高州水利公司于2022年6月7日提交情况说明:2010年5月10日进场施工,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20日撤场,完工时间作为鉴定基准日。花都区规自局、狮岭镇政府于2022年6月16日提交情况说明,认为:根据高州水利公司的情况说明,鉴定基准日为2011年1月20日撤场之日,具体时间节点由鉴定机构根据施工日志综合判定。 本院根据花都区规自局、狮岭镇政府的申请及各方当事人共同指定,委托城华咨询公司鉴定。花都区规自局于2022年8月19日向城华咨询公司转账鉴定费用42500元。城华咨询公司于2022年9月5日至6日现场核查及测量,2022年10月31日编制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中心村《农用土地整理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核查和造价工作报告(初稿)》[含《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书(初稿)》]。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上述报告,花都区规自局、狮岭镇政府、高州水利公司均没有异议。城华咨询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编制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中心村《农用土地整理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核查和造价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工程量核查和造价工作报告》,含《实际完成工程量造价书》],鉴定: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造价金额992100元:1.实际完成农田水利工程造价665400元(实际完成农渠共1689.2m、农沟共1581.7m、整修渠道共595.1m、整修斗渠共998m、整修灌排两用渠共327m、整修排水沟共477.2m、涵洞共27m)。2.实际完成田间道路工程造价326700元[实际完成生产路共211m、田间道共637.3m、整修田间道共1152.8m、整修田间道(水泥硬化)共873m]。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上述报告,花都区规自局、狮岭镇政府均没有异议,高州水利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另查明: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1月6日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高州水利公司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有效期至2021年1月8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主张,高州水利公司施工后于2011年1月撤场。各方当事人签订及履行《土地开发整理合同》《合同协议书》,因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签订《土地开发整理合同》《合同协议书》,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有效。 在诉讼过程中,花都区规自局与狮岭镇政府明确其第1、2项诉讼请求,指高州水利公司提交竣工验收及结算相关资料以及配合第三方机构现场测量实际施工工程量;明确其第3项诉讼请求,包括高州水利公司收取款项1025000元多于实际完成工程量及造价,应予返还。高州水利公司认可第三方机构测量工程量及鉴定造价作为结算依据,收取款项1025000元多于实际完成工程量及造价的,应予返还。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第三方机构现场测量施工图范围内已施工的工程量并根据合同及其附属文件约定的工程单价鉴定工程总造价,替代高州水利公司应按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及结算资料。如测量工程量超出施工图纸全部工程量,按合同中标价结算。如测量工程量未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量,根据合同及其附属文件约定的工程单价结算工程造价。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述主张以及共同认可的内容,结合本案实际,花都区规自局与狮岭镇政府的第1、2、3项诉讼请求,除返还多收款项外,均已在诉讼过程中实际履行完毕,本院不予重复处理。 关于返还多收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中,根据各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工程量核查和造价工作报告》,高州水利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造价992100元。花都区规自局、狮岭镇政府通过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于2010年6月25日及9月28日转账支付645000元、380000元,合计1025000元,已多付工程价款32900元(1025000元-992100元)。花都区规自局、狮岭镇政府起诉主张第3项诉讼请求,包括返还多收款项,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在诉讼过程中,高州水利公司认可返还多收款项,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根据案件实际,认定高州水利公司向花都区规自局、狮岭镇政府返还工程价款329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本案中,根据花都区规自局、狮岭镇政府在诉讼过程中明确各项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案件受理费核算为622元。高州水利公司是相应诉讼请求的败诉方,应负担案件受理费。各方当事人在长达十一年间均没有组织验收及结算,导致在本案中必须通过委托鉴定程序查明事实,以确定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其价款,对此成因均负有责任。相关鉴定费用42500元,本院裁决由花都区规自局、狮岭镇政府负担21250元,高州水利公司负担2125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州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返还工程价款32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元,由被告高州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鉴定费用42500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负担21250元,被告高州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2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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