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8811号
原告:武汉绿雅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明泽丽湾********房。
法定代表人:邹彦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拼,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女,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武汉绿雅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的(2020)鄂0111民初8759号***诉武汉绿雅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均系对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洪劳人仲裁字第302号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的诉讼,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0)鄂0111民初875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施余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