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114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丹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汪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锡富,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西海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相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英,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鹃,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郭 静

人民陪审员  赵桂兰

人民陪审员  林丽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福顺

书记员 赵青媛

书记员 许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