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114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丹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汪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锡富,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西海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相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英,北京德恒(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鹃,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胶州三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郭 静
人民陪审员 赵桂兰
人民陪审员 林丽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福顺
书记员 赵青媛
书记员 许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