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青岛西海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临沂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民初249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7月25日生,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青岛西海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大珠山中路3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980613Q。

法定代表人:董相宝,执行董事。

被告:临沂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66702498F。

法定代表人:王贵宾,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岛西海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临沂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青岛西海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临沂经济开发有限公司980万元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西海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临沂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相 松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