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琅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66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青岛琅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988092M。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夏河城;电话:138××******。
法定代表人:刘思进,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西海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980613Q。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大珠山中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董相宝,经理。
上列当事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的(2021)鲁0211民初9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4755.96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青岛西海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强制扣划127356元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1)鲁0211民初950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梁云学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