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1421号
原告:***,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山东森泰源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淮河西路570号办公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53752856M。
法定代表人:宋龙坤,总经理。
被告:青岛西海岸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东路3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980613Q。
法定代表人:马金辉,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森泰源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0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股票、基金、房产、车辆等财产价值2022472.5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森泰源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西海岸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22472.5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刘文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