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22民初4431号
原告:***,女,1995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安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铁路南前程大街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9554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