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30628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
被告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办事处铁路南前程大街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95549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2020年1月19日,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