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8执152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卓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组织机构代码9113082467851665XX。联系电话0314-40××××8。
法定代表人黄宝玉,执行董事。
被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本院在执行***卓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8日委托京东网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丰田牌轿车。2019年8月8日,买受人白雪东(身份证号码:1326281981××××××××)以3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车牌号为冀H×××××丰田牌轿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白雪东所有。该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白雪东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白雪东(身份证号码:1326281981××××××××)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裘 民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孟庆国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屈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