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盛卓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盛卓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8执152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卓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组织机构代码9113082467851665XX。联系电话0314-40××××8。

法定代表人黄宝玉,执行董事。

被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本院在执行***卓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申请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冀H×××××奥迪牌轿车,并于2019年8月8日对该车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以物抵债申请,将该车抵顶给申请人,现需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车牌号为冀H×××××奥迪牌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裘 民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孟庆国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屈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