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民初2750号
原告:***,女,1956年2月9日出生,满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卓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虎什哈镇虎什哈村。
法定代表人:黄宝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住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与被告***卓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