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盛卓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a-a686-437d-ab4a-33e6b0e5a700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双滦执字第392号
申请人**,男,1982年5月1日生,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9日生,现住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承德盛卓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承德盛卓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定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