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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腾森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实洛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05民初3127号
原告:洛阳腾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下沟村龙腾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实洛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衡山路**。
法定代表人:姬梅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洛阳腾森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实洛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洛阳腾森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阳腾森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贾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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