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81民初654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滕州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木石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169891523C。
法定代表人:朱绪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述泉、张慧颖,山东五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唐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荆河西路锦泰名城29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72232517G。
法定代表人:张玉美,执行董事。
滕州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唐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山东唐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数额为35万元。原、被告于2019年12月7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山东唐金置业有限公司已按调解书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原告申请解除查封,应对被告名下的35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唐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35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 莉
审判员 侯成文
审判员 赵曰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单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