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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荣华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405民初1640号之一
原告滕州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荣华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原告滕州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解除对被告山东荣华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荣华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及解除保全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滕州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山东荣华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万元采取的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37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滕州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显礼
书记员  李明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