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鲁04执300号之四
关于滕州市中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滕州中盛化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枣庄仲裁委员会(2015)枣仲裁字第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滕州中盛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滕州中盛化工有限公司的位于滕州市木石镇其公司院内的厂区南侧办公楼、正对大门北侧两幢办公楼(共计三幢办公楼)以及该三幢办公楼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磊
审判员 李政远
审判员 李 帅
书记员 杨 颖